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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0-7-13 13:47:56    作者:    点击率:208



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昆安监〔201057 


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各区镇安监办:
    随着夏季到来,气温逐渐增高,汛期和高温即将来临,夏季是化工企业安全事故易发期。近期,我省部分地区连续发生了几起化工企业爆炸事故,虽然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但暴露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给化工企业夏季安全敲响了警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办〔2010〕14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0〕122号)精神,有效做好化工企业夏季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镇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认识化工企业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督促辖区内化工企业及早准备、及时安排。针对可能出现的高温、雷电、暴雨、台风、洪涝等灾害性天气,采取扎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夏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各区镇要督促辖区内化工企业加强隐患排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严格执行企业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规定,加强作业现场和重要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落实值守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针对夏季安全生产的特点,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生产区排水系统、化学品储罐、仓库和露天存放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因温度、压力升高造成罐、桶、钢瓶等破裂,化学品泄漏导致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
    三、化工企业在停产、停机检修、维修时,要切实加强检修、维修期间的安全管理,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必须按作业安全规范(AQ302X-2008)和安全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等,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落实检测和防护措施,并配备专人现场监督指挥。涉及外包业务的,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承包商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入厂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企业应对落实夏季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发现的隐患上报所在地安监办。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区、镇安监办督查辖区内蓝色等级企业,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及下属各中队督查全市红色、橙色等级企业,市局危化科抽查部分企业。督查时,针对前一阶段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排查化工企业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督促尚未完成的企业加快工作进度。督查要求填写《夏季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表》(附件1),并于2010年8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局危化科。
    请各区镇将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迅速传达到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
  附:《夏季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一: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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