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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防范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工作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0-6-3 15:05:33    作者:    点击率:246



 
 

昆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昆安办20108

 


 
关于切实做好防范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
中毒事故工作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5月28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我市开发区吴淞江南路与南河路交叉口处,南河路污水管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为切实落实责任,有效防范中毒事故,现对切实做好防范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范知识
    硫化氢(H2S)是无色气体,有特殊的臭味(臭蛋味),易溶于水;比重比空气大,易积聚在通风不良的城市污水管道、窨井、化粪池、污水池、纸浆池以及其他各类发酵池和蔬菜腌制池等低洼处。硫化氢属窒息性气体,是一种强烈的神经毒物。硫化氢浓度在0.4毫克/立方米时,人能明显嗅到硫化氢的臭味;70~150毫克/立方米时,吸入数分钟即发生嗅觉疲劳而闻不到臭味,浓度越高嗅觉疲劳越快,越容易使人丧失警惕;超过760毫克/立方米时,短时间内即可发生肺水肿、支气管炎、肺炎,可能引起生命危险;超过1000毫克/立方米,可致人发生电击样死亡。
    各区镇、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自有效的宣传途径和平台,采用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识别方法、可能产生的场所、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施救方法等相关安全知识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民防范意识。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污水处理、市政建设以及化工生产、经营等单位每年开展一次专题教育,针对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企业管理者、安全人员、从业人员对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害的认识。必要时可依法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指导、监督。
    二、开展排查摸底,杜绝事故隐患
    各区镇要对辖区内现有生产、使用和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场所的具体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检查的重点是: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检查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关于硫化氢等中毒的安全知识教育;检查是否制定预防硫化氢等中毒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是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和应急预案;检查是否开展有毒气体检测;检查贮存设施、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检查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查是否安装固定式有毒气体自动报警仪;检查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是否及时清理等。摸底排查过程中要切实做好安全防护,落实周密的防护措施,在有专人监护、配备防护面具的情况下进行排查、作业,并在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设置防中毒警示标志。
    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施工(维护)的市政污水管道工程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和防范设施及防护用品是否符合作业要求;检查、验证应急救援服务、呼叫方法的效果;检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接受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检查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现场是否悬挂或张贴警示标志;检查是否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器、呼吸器、通讯设备(对讲机)以及医疗救护设备、药品等物资装备;检查作业现场是否采取可靠有效的通风措施;检查是否制定完善有效的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查出的涉及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部位、环节、场所等要建立台帐资料,明确隐患位置、责任单位、责任人。要自觉整改设备设施隐患和管理缺陷,做到设备设施符合规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三、落实责任主体,完善各项制度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一是要认真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加强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二是应对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实行安全叮嘱,提示安全措施并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用品。三是在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器、呼吸器、通讯设备(对讲机)以及医疗救护设备、药品等物资装备。防毒器具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整洁完好。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密闭空间作业安全许可制度。凡进入坑、池、罐、釜、沟以及井下、管道等可能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场作作业或密闭空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进入许可程序、作业规程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明确作业负责人、进入作业劳动者和外部监护者的职责,并实施安全作业许可。许可作业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对危险场所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对含有毒害气体的作业场所,通过采取强制通风、氮气吹扫、空气置换等,直至检测合格;保证整个许可期内始终处于安全卫生受控状态。作业人员作业前,要戴好防毒面具,系好救护带,现场必须落实专人监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批准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污水管网施工、污水处理、石化、化学纤维制造以及某些化工原料制造等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行业、企业应建立健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作业要求,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落实各项安全设施、处置流程,并对制定的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加以修缮并定期演练。
    四、严格作业准入,坚持按章操作
    一是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将阴沟疏通、河道挖掘、污物清理等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安排未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上岗作业。各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规定各自的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严格作业准入,尤其要将涉及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制性规定相关企业配置防毒设施、设备和器具,制定作业规范,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制定并严格实施密闭空间作业进入许可程序和安全作业规程,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熟记与作业相关的规定并认真执行。要强化安全意识,克服麻痹的思想,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现象,防止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现场管理,科学组织施救
    一是要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在有专人监护且配备有效个人防护的条件下进行作业。禁止在未采用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私自清理下水道。
    二是当有人发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时,救援者应佩带专业防护面具实施救援,制止不具备条件的盲目施救,避免出现更多的伤亡。并及时报警寻求专业救护。
    三是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排施工作业时,必须安排现场专人监护,检查上岗人员的上岗资格,提出安全生产要求,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作业中可能发生的不安全问题及时告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立即制止,确保安全生产落实到全过程。
 
 
 
                                                        昆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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