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昆安监〔2009〕39号
层转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
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镇安监办及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安监局转发的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9〕10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镇及有关单位结合如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区、镇及有各关单位要在原先掌握的涉及危险工艺企业情况的基础上,深入排查、梳理辖区内涉及以下四类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企业,并确认其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进展情况:
1.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
2.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生产装置;
3.涉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罐区、库区;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
二、各区、镇及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排查和确认情况填写《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1),并于2009年7月17日前将电子表格上报至市安监局危化科。
三、各区、镇及有各关单位应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省局、苏州市局有关要求,于2009年底前做好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逾期改造不到位的,我局将严格按照苏州市局的有关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企业必须保证由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在试运行阶段应加强隐患排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应急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四、企业在试运行结束后,应按要求组织验收。发现隐患需要整改的企业,必须尽快完成各项整改工作,经安全评价机构复查通过后,将验收和复查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地安监办,并由安监办上报市安监局。
五、请各区、镇及有关单位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相关企业,并做好文件收发和登记流转工作,完善文件台帐管理。
附件:1.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表
2.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安监危化〔2009〕10号)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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